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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侨生”升学照顾政策

日期:2026-01-05 16:51 来源:侨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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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对参加高考的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实行录取照顾政策,加分分值为5分,可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2023年修订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参加高考的“三侨生”身份证明办理工作办法》规定,“三侨生”,指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考生本人为归侨学生,或归侨子女,或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申请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的起始时间为高考前一年12月1日(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到下个工作日),截止时间以省教育主管部门当年高考录取照顾资格申报及审核工作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为准(确有特殊原因的普通高考考生,可在当年普通高考补报名期间办理)。“三侨生”身份证明应当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另,参加我省高中阶段考试的“三侨生”升学照顾政策,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商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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