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10 15:36 点击数: 字号:T | T
(一)制定《条例》是进一步涵养侨务资源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凝聚侨心,发挥侨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是全国著名侨乡,拥有1580多万华侨华人,分布在全世界188个国家和地区。侨是福建的一大资源、一大优势、一大力量,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侨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省对外开放始于侨、成于侨,率先到福建投资兴业的就是海外闽籍乡亲。福建对外开放的诸多“第一”,都是从“侨”开始的,第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第一家外商独资银行等。至2013年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有2.3万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总额1565.04亿美元,其中侨资占75%;闽籍海外侨胞造福乡亲,支持家乡建设,捐赠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达240多亿元。随着海外华侨华人在住在国政治经济地位不断提高,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不断显现以及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海外华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省正处在良好的发展机遇期,大量华侨、华人来闽投资创业发展,但其在省内的政治、人身、财产、就业、社保、生育、子女入学、投资、捐赠等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护,遭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诸如违法征收华侨资产、地方政府失信违约、执法不公等严重侵权现象在海外侨胞中产生了恶劣影响,这不仅损害了华侨的利益,也严重影响我省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只有通过对华侨在国内权益的立法,才能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发他们报效祖国的热情,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做出更大贡献。
(二)制定《条例》是贯彻“一带一路”战略、推动福建发展的需要。发挥我省华侨资源优势,凸显华侨华人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参与者、建设者和见证者的重要作用,是福建建设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的重要一环。福建要进一步挖掘和涵养侨务资源,着力把侨务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优势,以侨为桥,鼓励和支持闽籍华侨华人积极投身“一带一路”战略。立法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可体现我省对海外华侨的真切关怀,增强其爱国爱乡精神和对祖国的认同感、归属感,激发他们报效祖国热情,为我省经济社会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三)制定《条例》是完善涉侨法律、法规,提高侨务法制化水平的基本要求。目前,有关华侨权益的保护,国家层面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有关保护华侨在国内权益的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且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较早,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已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操作性,配套衔接不够。对此,海外侨界人士已多年呼吁要求立法保护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权益,我省“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对华侨在省内权益保护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及提案。立法保护华侨在省内的合法权益,是对海外侨胞需求的积极回应,也是立足省情、适应侨情变化的实际需要,将有利于弥补缺漏,完善涉侨法规体系,从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对华侨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样既为政府部门处理华侨事务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促进侨务工作有法可依,有效地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华侨事务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又有力地保护华侨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地方立法保护华侨合法权益,对于认真贯彻实施党的侨务政策,增强海外侨胞的民族凝聚力和对祖国的向心力,更好地凝聚侨心、发挥侨力,实现祖国统一,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华侨权益保护的职责分工问题。尽管我国《宪法》对华侨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无专门的政府组成部门来主管华侨事务。从中央到地方均由华侨事务办公室协助政府协调各个部门处理华侨事务。为解决这一问题,在不改变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前提下,十分必要明确各级政府侨务部门为华侨权益保护的主管部门,并赋予相应的权责。为此,在《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并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华侨政治权益问题。华侨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政治权益问题,涉及面较广,程序也较为复杂,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社会各界意见也不一致。为明确这一权益,在《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华侨,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期间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华侨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省、设区市和侨务重点县(市、区)可以邀请华侨作为政协特邀委员;县级以上政治协商会议在大会期间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特邀委员和列席代表人选推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华侨的身份证明问题。华侨在国内的身份证明和身份认定问题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已有规定,明确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但是,由于该规定只限于特定领域,对于在其他领域,护照与身份证等同效力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尤其在住宿登记领域问题最为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在《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华侨可以依法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等事务,其护照具有与居民身份证同等的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四)关于华侨子女教育权益问题。华侨及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就学问题的规定,目前仅散见于教育部门和侨务部门的一些政策文件中,没有系统、完备、更具权威性的规定。此外,近年来,无国籍华侨学生无法参加国内高考的问题,侨界反映比较突出。为加强对华侨子女教育权益保护,在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华侨子女在其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父母在本省工作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当地户籍居民适龄子女入学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华侨子女在本省参加高考,教育、招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学生可以在其父母出国前或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的考试招生,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五)关于外籍华人权益的保护问题。外籍华人与国内有着密切的联系和深厚的渊源,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对外籍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缺乏相应法律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在立法保护华侨在我省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借鉴广东省的做法,允许对外籍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这对于进一步涵养侨务资源,团结海外友好力量,提高祖籍国向心力,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在《条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外籍华人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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