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4-01-10 12:47 点击数: 字号:T | T
根据《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省政府于1996年6月制定下发了《福建省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2003年进行修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本着节俭、有效、实用为原则,2014年1月省政府对《办法》进行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对原《办法》中表彰起点、标准和奖品进行调整,具体说明如下:
1、表彰起点的界定:原《办法》规定“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起点提高到100万元。
2、表彰标准的调整: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贡献奖”;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突出贡献奖”;捐赠款物累计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授予“福建省捐赠公益事业特别贡献奖”,同时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在其捐建的主要建筑物上立碑及举行有关仪式。
3、凡申请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只颁发奖匾和荣誉证书,不再颁发奖章。
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