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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来闽定居政策解读(旧)

发布时间:2014-08-22 12:50 点击数: 字号:T | T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精神,201392日,福建省侨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外办联合出台了《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办理定居的对象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工作时限、落户手续等内容,规范了华侨来闽定居工作,保护了华侨回国定居的权利。《福建省侨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3〕32号)于2017年5月29日废止。

  华侨身份界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5)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申请条件要求:(一)申请人需提供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二)申请人应在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

  提交材料:()填写完整的《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48x33mm)()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5)合法居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认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以及受理、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华侨要求回闽定居的,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所在县级侨办提出申请,由县级政府侨办受理与初审、公安部门审核、市级侨办负责审批。申请人凭市级侨办出具《华侨来闽定居证》及户口注销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办法对具备华侨身份的,办理回国定居手续作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仅要求华侨提交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申明书,不再强制收缴其国外居留证件和护照,受到侨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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