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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侨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4-08-29 09:51 点击数: 字号:T | T

  一、政策出台背景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华侨华人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2004年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海外的华文教育应进一步引起大家的重视,无论是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还是从骨肉亲情上来讲,我们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习近平副主席在2010年中国寻根之旅夏令营开营式上指出:团结统一的中华民族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是根,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魂,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海内外中华儿女共同的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了《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

  二、政策实施概况

  为支持和帮助海外华侨子女学习汉语、传承中华文化,国侨办和教育部于20091月下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福建省侨办和福建省教育厅于20093月转发该文,并根据《规定》决定“外籍华人子女来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视同华侨子女享受该规定”。

  三、实施办法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该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交学费和杂费的权利,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就读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不适用本规定,办理就读需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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