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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工作解读(图文)

发布时间:2016-04-18 09:51 点击数: 字号:T | T

  
  
  一、办理单位

  考生的“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由考生户籍所在设区市侨办(外侨办,以下简称侨办)统一办理。户籍不在福建省的考生不能在我省办理“三侨子女”身份证明。

  二、办理时间及程序

  (一)考生的“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办理时间为每年4月28日至5月20日。逾期证明无效。

  (二)拟申请享受录取照顾的“三侨子女”考生,应如实填写《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身份审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核表》)并在“诚信承诺”栏内签字后,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设区市侨办办理。

  (三)教育部门根据设区市侨办出具的“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负责考生录取照顾特征信息采集。

  三、办理依据

  (一)归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1-3条款之一和第4条)

  1、各设区市侨办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侨务部门办理的《归侨身份证》、《归侨侨眷身份证》。

  2、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省直机关、大专院校、中央驻闽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设区市单位工作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

  3、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

  4、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

  (二)华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条款之一)

  1、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原件)和护照原件。

  2、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或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合法居留证明影印件)、护照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未建交国家就地办理定居证件的公证。

  (三)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凭下列条款之一)

  1、户籍证明。

  2、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四、公示办法

  符合条件的“三侨子女”考生名单,教育部门负责按照省招委会有关规定进行公示、确认加分等工作

  五、注意事项

  (一)“三侨子女”身份证明出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各设区市侨办是核发参加高考考生“三侨子女”证明书的单位。各设区市侨办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审核工作负总责,需指定专人负责核发。各地要建立并落实制定审核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三)凡提供虚假材料获“三侨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取消“三侨子女”资格;已报名高考的取消当年的考试或录取资格;已被高校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退回原籍,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规定办证时间结束后一周内,请将工作总结连同《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及EXCEL电子版,报送省侨办文化教育宣传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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