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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8-22 12:48 点击数: 字号:T | T
为照顾在“文革”前和“文革”初受“海外关系”影响,工资待遇偏低的早期回国的老归侨职工,1996年我省出台政策,对1969年12月31日回国并参加工作的归侨离退休职工每月补助60元。2012年省财政厅和省侨办下发《关于提高归侨离退休职工生活补贴的通知》(闽财行〔2012〕55号),从2012年7月1日起,将我省归侨离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对单位破产、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发放生活补贴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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