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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2 10:47 点击数: 字号:T | T

 2021年10月12日,福建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草案)》。2021年10月13日,王宁省长签署省政府第220号令,正式公布《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2013年6月,侨批档案成功入选《世界记忆名录》,成为福建省首个入选世界记忆遗产的项目。侨批,又称银信,是指华侨华人通过民间渠道以及邮政、金融机构寄给国内眷属书信和汇款凭证的合称。本办法所称侨批档案,是指侨批、侨批经营管理以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书、信件、票据、证书、账册、照片、印章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侨批档案作为华侨华人与侨乡的集体记忆,记录了广大华侨华人求生存、谋发展、建设国家的生动实践和侨乡及侨居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风土人情,呈现了华侨华人吃苦耐劳、自强不息、团结互助的拼搏精神,彰显了华侨华人情系桑梓、爱国爱乡、乐于奉献的深厚情怀,反映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思想理念,见证了中外经贸往来和人文交流的发展历程,是研究近代华侨史、经济史、社会史、金融史、邮政史、海外交通史等珍贵的档案文献,是福建华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福建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为保障侨批档案得到妥善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的利用开发,在职责设置、管理制度建设、安全保护机制、共享利用体系建设、研究开发等方面都需要依法进行规范。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的有关条款也对世界记忆遗产保管和保护机制提出要求,通过采取最适当手段对其进行保护,促进平等利用以提高全世界对其重要性的认识。
  与集中保存在公藏单位的其他世界记忆遗产不同的是,福建省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1万多件侨批档案分散保管在福州、泉州、晋江等地档案部门及省内有关文博部门,民间亦还散存着大量的侨批档案。作为福建省现有唯一的世界记忆遗产,侨批档案的保管主体、保管区域、保管和利用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特点,导致保护管理和利用开发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保护难、监管难、协调难等问题。因此,立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此前与福建省侨批档案共同申报世界记忆遗产的广东省,已于2017年颁布了《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在福州成功举办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的背景下,为规范侨批档案管理工作,厘清侨批档案保管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侨批档案的有效保护、共享利用和适度开发,广泛提升社会公众对侨批档案等文献遗产的保护意识,制定出台《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7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和经费保障,规定了侨批档案的管理保护利用服务的条款,设定了造成侨批档案损毁、侨批档案未及时备案登记和不规范使用侨批档案世界记忆标识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
  做好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需要政府、部门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各自职责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侨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第三条);二是明确了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四条);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第五条)。
  (二)落实侨批档案保护开发的经费
  目前,侨批档案的保护开发依赖于相关制度、设施设备等各种基础条件,申遗成功后侨批档案虽然获得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进一步关注和重视,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经费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此,《办法》作出相应规定。一是对经费保障主体作出规定。《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侨批档案的征集抢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必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统筹保障(第七条)。二是奖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赠侨批档案。明确了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侨批档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所持有的侨批档案。向国家捐赠、寄存所持有侨批档案的,可以同国家档案馆签订相关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国家捐赠侨批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国家档案馆应当颁发证书;捐赠重要侨批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
  (三)做好侨批档案的备案登记
  为更好掌握福建省范围内侨批档案的相关情况,《办法》规定建立侨批档案备案登记制度。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保管的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60日内向省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保管的未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60日内向所在地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登记。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配合所在地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做好侨批档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和登记工作(第九条)。
  (四)强化侨批档案的保管保护
  文献遗产不可复刻、不可替代,一旦遭到破坏,遗产价值将弱化或灭失。《世界记忆项目总方针》中亦提出,世界文献遗产完整性遭受损害将从名录中除名,可见对世界文献遗产保护。针对侨批档案保管主体多元化、管理难的情况,《办法》明确侨批档案保管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侨批档案均具有保管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同时,《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侨批档案保管情况履行监督职能(第十四条)。此外,《办法》规定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侨批档案,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第十条、第十三条)。
  (五)推进侨批档案利用和共享
  侨批档案的利用和开发是侨批档案信息价值得以实现的途径,也是挖掘侨批档案的文献价值、增强社会公众对文献遗产保护意识的要求。《办法》在以不破坏侨批档案的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为前提基础上,对侨批档案的利用、共享和开发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鼓励开展侨批档案数字化工作,省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区域性的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侨批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实施。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第十六条)。二是加强侨批档案的宣传展示,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侨批档案的研究开发、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等工作。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可以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侨批档案的学术研究、开发推广、共享利用、宣传教育、展览展示、交流合作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合作,对其所持有的侨批档案进行研究利用,相关单位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
  (六)设定有关法律责任
  侨批档案作为珍贵的世界记忆遗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世界意义和重要的文化价值,为依法保障侨批档案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办法》对以下几类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一是不规范使用世界记忆标识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二是列入《世界记忆目录》和国有的侨批档案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登记的(第九条、第二十条);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侨批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的(第二十二条)。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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