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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监督保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9-10-28 08:35 点击数: 字号:T | T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对省侨办机关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正常、有效开展。


第三条 社会评议由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实施,收集、汇总社会公众评议意见和对本办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是否及时公开与广大侨胞、归侨侨眷、群众有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效果是否明显,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广大侨胞、归侨侨眷、群众的认可。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侨胞、归侨侨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评议。

  (二)代表评议。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请评议代表进行评议或邀请省涉侨部门、侨胞代表、归侨侨眷代表进行评议。


第六条 办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评议工作由纪检监察室会同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综合情况报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对侨胞、归侨侨眷、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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