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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09-10-29 08:37 点击数: 字号:T | T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考核,是指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按照规定对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的活动。

具体工作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事项是否完整、及时、真实。


(二)公开形式和时效。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及时、便民。主动公开是否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否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经领导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公开。


(四)职责分工情况。是否责任明确、专人负责。

(五)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涉密的政府信息。


(六)服务情况。方便公众查阅办事、是否存在被投诉情况。


(七)总结完成情况。信息公开总结报告完成情况。

(八)归档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按年度及时送本办档案室归档。是否按时(20个工作日内)向两馆(档案馆、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存档文本、电子版情况。

(九)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布置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作为办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各处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评定等次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被考核处室就本年度政府公开工作进行总结,并报送书面材料;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考评,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确定等次后,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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