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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04 16:02 点击数: 字号:T | T

  第一条 为加强我办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要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办保密委(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对我办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经办公自动化系统(OA)处理的公文,由发文处室提出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初步意见,经保密委(办)审查后报相关处室分管领导审查。对不经办公自动化系统(OA)处理的信息,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须填写《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互联网信息发布审批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委(办)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办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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