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14-0600-2018-00040 | 备注/文号:闽侨侨政〔2018〕1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侨务办公室 | 发文日期: 2018-07-04 00:00 |
关于开展福建省侨乡文化名镇名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9 点击数:100 字号:T | T
各设区市外侨办、建设局(建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侨联,平潭综合实验区外侨办、交建局、社会事业局、侨联: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侨务工作发展纲要(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7〕20号),根据《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2017年10月25日,省侨办和省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福建省侨乡文化名镇名村试点创建工作的通知》(闽侨侨政〔2017〕13号),推动侨乡文化名镇名村试点创建工作。今年8月底前,省侨办、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侨联等单位将联合组成评定工作小组深入创建单位,根据福建省侨乡文化名镇名村评定细则(详见附件),开展侨乡文化名镇名村验收评定工作,并予以挂牌。今后每年将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创建、评定若干个福建省侨乡文化名镇名村:
1.申报。每年4月30日前,各设区市外侨办牵头,联合住建局、文广新局和侨联组织发动申报,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福建省侨乡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和申请报告(内容应含侨力资源、涉侨历史建筑、涉侨文化遗产、侨胞捐赠、组织保障等,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2.评定。每年10月31日前,省侨办、省住建厅、省文化厅和省侨联联合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深入申报单位评定,根据福建省侨乡文化名镇名村评定细则进行打分,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评定为福建省侨乡文化名镇名村;市、县级侨乡文化名镇名村由各地自行创建和评定,条件成熟的镇、村可推荐作为省级侨乡文化名镇名村。
3.要求。各级政府侨办要认真做好牵头工作,主动向有关领导汇报,协调有关部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定期检查创建工作的情况。住建部门应做好对侨乡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涉侨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定期委派专家实地开展指导工作。文化部门应指导做好侨乡文化元素的收集和塑造工作,做好涉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推动其合理利用。侨联组织应广泛发动收集具有侨乡文化特色的物品、资料、照片、影像、名人传记等。设区市、县有关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工作细则,扎实推进创建工作;市、县级政府可给予资金支持。
附件:
1.福建省侨乡文化名镇名村申报表
2.福建省侨乡文化名镇名村评定细则
2018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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