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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FJ00214-0800-2015-00030   备注/文号:闽侨秘〔2015〕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5-04-10 00:00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20153136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04-20 点击数:100 字号:T | T

吴武煌委员

关于重视做好具有两种身份新归侨工作的建议》(第2015313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9月,我办会同省公安厅、省外办于联合下发了《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闽侨侨政〔201332号),在全国率先启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2014年,针对不具备华侨身份的、且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及其所生子女申请回闽落户热点难点问题,我办会同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办理工作的通知》。为方便基层侨办办理工作,及时转发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参考口径的函》,各地侨办和公安部门按照文件精神,密切配合,认真办理,截至201412月底,我省共受理华侨来闽定居申请13710件,签发《华侨来闽定居证》5776件;确认非华侨身份并转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7934件,社会反响良好。

一、关于华侨来闽定居办理手续

经与公安部门协商,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我省实行办理工作下移,推行两审一核制。申请人可在拟定居的县(区)直接申请,由县级侨办受理与初审、公安部门审核、市级侨办核准。部分市、县(区)侨办制订了《华侨申请定居业务办理指南》、《华侨回国落户材料说明》,在窗口标明“华侨回闽定居办理流程图”,做到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侨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通过内部运转的方式做好审查、核准工作,无需申请人在侨务、公安两部门往返奔跑,便利申请人。

二、关于海外侨胞在国内身份证明问题

20107月,我省在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权益保护法>办法》中明确规定:“出国、出境人员凭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本省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其本人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此规定得到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高度肯定。2012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上述规定为解决海外侨胞在国内身份证明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海外侨胞在国内权益问题

根据省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安排,我办已起草了《福建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对华侨在国内的政治、人身、财产、投资创业、社会福利保险、教育等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具体意见,争取在“十三五”期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届时将为海外侨胞在国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关于办理华侨来闽定居缩短国内居住时间条件等建议,下阶段我办将加强与省公安厅、省外办沟通协调,对办理回闽定居手续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适时修订《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为广大新归侨提供更多便利的服务。

感谢你们对侨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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