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阅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flash更新

  索 引 号: FJ00214-0204-2013-00044   备注/文号:闽侨侨政〔2013〕3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侨务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3-09-02 00:00

福建省侨办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5 点击数:100 字号:T | T

各设区市侨办、公安局、外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的精神,规范华侨来闽定居工作,现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doc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doc

     3、华侨回国定居证.doc

     4、不予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doc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 省 公 安 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

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以及《国务院侨办关于贯彻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华侨认定

  本规定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二、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来闽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

  三、申请和受理

  华侨来闽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确属客观原因可委托亲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华侨来闽定居,由拟定居地的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批。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也可请县级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初审。

  四、提交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华侨来闽定居申请表》;

  (二)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三)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四)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五)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认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七)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八)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

  (九)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以及受理、审批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审核

  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华侨来闽定居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及签证情况,查看申请人持有证件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查看申请人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是否准确;留存复印件的,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送设区市公安机关核查。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的核查函后,审核出入境记录是否真实,查询确定申请人身份;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具有国内有效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核是否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复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审批

  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收到设区市公安机关核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批准华侨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来闽定居证》;不予受理或批准的,应当出具《不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

  六、落户手续

  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完成审批后,应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华侨来闽定居证》。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来闽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和《华侨来闽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规定可重新申请办理。

  七、本暂行办法由省侨办、省公安厅、省外办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