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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有关法律规定

日期:2026-08-03 17:11 来源:《福建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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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中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形除外)。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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